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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北京1月7日訊 記者蔣皓 隨著2014年年底,上海市和北京市相繼成立跨行政區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司法改革在排除地方對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的干擾方面,邁出了實質性的一步。
  “司法權是中央事權”。按行政區劃設立法院、檢察院並由同級政府給予人財物保障的做法,造成了備受詬病的司法地方化問題。中央決定設立跨行政區劃法院、檢察院,根本目的在於確保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確保審判權、檢察權依法獨立行使。
  據瞭解,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和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指導意見,跨行政區劃法院、檢察院研究制定了案件管轄有關規定,備受矚目的行政訴訟案件以及跨地區的重大環境資源保護案件、重大食品藥品安全案件等被納入案件管轄範圍。
  為適應司法體制改革要求,跨行政區劃法院、檢察院機構設置,秉持精簡、高效原則,實行辦案組織專業化、扁平化管理,嚴格控制內設機構數量。目前,上海市和北京市跨行政區劃法院、檢察院的法官、檢察官全部通過遴選程序產生,均具有較強的業務能力和專業素質。同時,對法官實行辦案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主任檢察官對作出的案件處理決定承擔辦案責任,以確保辦案質量,維護司法公正。
  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和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四分院相關負責人表示,將按照中央統一部署,積極穩妥推進司法體制改革試點工作,承擔起先行先試的責任,為全國司法體制改革創造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
  (原標題:先行先試創造可複製可推廣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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