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邢東偉
  □本報通訊員翟小功劉洪記
  “別不把村長當幹部”雖是一句玩笑話,但卻也說明,村官以及以村官為代表的最基層幹部的重要性——職位不高,能量很大。
  近年來,海南村官職務犯罪多發,成為一個不可忽視的問題。
  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檢察長李思陽今天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村官並不是政府官員,除了管理村級事務外,最多也就是協助政府從事一些簡單的行政管理工作。然而,缺乏監督的權力容易導致腐敗,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農村基層社會管理中存在的村官腐敗再次驗證了這一道理。
  村官職務犯罪64%為貪污
  村幹部職務犯罪本質上是公共權力的非公共運用,是影響當前農村社會和諧穩定的主要因素。
  海南二分檢統計所辦理的村官職務犯罪案顯示,2010年以來,貪污案件41件,占村幹部職務犯罪總數的64%。受賄、挪用公款、挪用資金、職務侵占、挪用特定款物案件數量相對較少。
  “據統計,2010年以來,共同犯罪的村官職務犯罪案件18件,占案件總數的28%。拔一個蘿蔔帶出一堆泥,村委會班子成員集體犯罪的窩案,財務人員共同犯罪案件,村幹部與政府機關工作人員共同犯罪的案件均有發生。”李思陽表示,村官職務犯罪涉案金額一般集中在5萬元以內,但也有如涉案金額300餘萬元的大案。村幹部職務犯罪涉案金額的多少,與農村集體資金流量有直接關係。
  據瞭解,海南村官犯罪手段、方式日趨複雜。有的打著承包合同約定所有徵地款項均歸承包方所有的旗號,直接通過轉賬的方式伙同他人侵吞財產;有的通過村委會集體討論,將徵地補償款由村委會成員均分;有的村民小組組長挪用村集體存在自家賬戶的資金;有的虛報冒領、騙取財產。
  法律意識薄弱集體決策當道
  海南二分檢發現,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城鎮化建設的不斷推進,使得農村社會在集體徵地、拆遷、建設工程等項目上面臨著複雜的利益再確認及再分配過程,為村幹部權力尋租創造了空間,成為村幹部職務犯罪的外部誘因之一。
  與此同時,村官法律意識淡薄,對什麼是犯罪行為缺乏清醒的認識。有些村幹部認為,村委會主任或書記的決策必須要服從,經過村集體討論的事情就是合法的。
  記者瞭解到,儘管農村治理中存在村集體內部監督機制,但從村幹部職務犯罪情況來看,內部監督並未發揮應有作用。村兩委相互監督不力,村委會內部監督失靈,村民監督普遍缺位。
  李思陽表示,受地緣等因素影響,縣級人大、政協、紀檢等機關無法長期深入農村,瞭解農村幹部的思想動態。鄉鎮政府於村幹部沒有職務隸屬關係,鄉鎮工作還需要村幹部支持,導致有些鄉鎮幹部不願監督村幹部。在協助政府從事公共事務時,被協助的政府部門工作人員不深入農村調查瞭解,為村幹部職務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機。
  集體財產為犯罪重要目標
  村官權力雖有限,危害卻不小。因此,應多措並舉標本兼治,積極預防小村官大腐敗。
  李思陽認為,應從法律、制度等多個層面加強監督和管理,確保村務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監控村官權力的行使,貫徹落實村務公開制度,處理村事務要向村民公開,接受監督,強化制約。
  應加大教育培養,提高村官法律意識,突出道德對村幹部行為的約束作用。“全面推行更為謹慎的財務代管制度,規範村級財務管理,也成為當務之急。”李思陽表示,農村集體財產,是集體財產管理者的重要犯罪目標。將農村集體財產至於鄉鎮政府有效監控之下,可大大降低村幹部犯罪機會。
  “監督管理村官,相關立法還存在缺陷。因此,應儘快完善相關立法,修改相關法律法規,加大查處懲罰力度,將重大事項申報等內容引入村官管理,構建起小村官,大監督體系,防範村官貪腐案件發生。”李思陽說。
  本報海口7月15日電
  (原標題:海南揪出一個腐敗村官帶出一堆泥)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fo15fotkfh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