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普卿
  今年5月23日,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檢察院民行科收到了金水區法院送達的民事判決書,判決撤銷原民事判決,駁回原告李艷的訴求。得知這一情況,申訴人陳根只喜極而泣,他激動地對檢察官說:“沒想到,真的改判了,像夢一樣!是你們,讓逃避債務的虛假訴訟判決書撤銷了!”
  原來,2011年10月10日,陳根只以被告李國東拒不歸還27萬元欠款為由,向鄭州市高新區法院起訴。其間,法院對李國東位於鄭州市21世紀社區的一棟房產進行了查封。2012年5月15日,法院判決被告李國東歸還陳根只欠款及利息。
  由於李國東未履行還款義務,2012年8月5日,陳根只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本以為法院已對其房產查封,可高枕無憂,誰知,意料之外的事情發生了。
  李國東拿出了一份鄭州市金水區法院的民事判決書,上面寫明李國東應協助原告李艷將其在21世紀社區的房產過戶登記到原告名下。
  原來,李艷系李國東胞妹。2011年12月28日,李艷起訴到法院,稱7年前她已購買李國東21世紀社區的這棟房屋併入住至今,申請法院判決李國東協助辦理房產過戶手續。李國東對李艷訴請的事實全部認可,證實該房屋系本人所有,不存在其他權利人,也未在房產上設定其他權利。2012年9月10日,法院判決要求李國東協助過戶。
  面對李國東提供的這一民事判決,陳根只如五雷轟頂,有口難言。2013年3月的一天,陳根只在律師的建議下,抱著試試看的態度來到鄭州市金水區檢察院反映情況。
  金水區檢察院民行科的檢察官們聽完了陳根只的訴說,又查看了判決書,認為陳根只申訴有理。恰在強制執行之時,出現這樣一個蹊蹺的判決,這僅僅是巧合嗎?這些與正常生活相悖的現象,說明什麼呢?是不是虛假訴訟呢?
  目前的證據雖不能證明李國東、李艷主觀上有串通故意,但客觀的事實,卻又無不指向他們的確是串通,有四大疑點皆不符合常理:一是沒購房合同、沒過戶,二是沒付全款,三是法院查封房產當時李艷並未居住在小區,四是查封之後並未有任何人包括李艷與李國東提出異議。
  如果是正常的買賣關係,按照常理來講,即使是親兄妹,由於牽涉到雙方的姻親與子女重大利益衝突,肯定不會無購房合同,也不會不過戶。另外他們聲稱住在該小區,卻沒有提供出一份水電費的票據。法院也證明扣押之時,房內空無一人,並無居住跡象。如果他們有轉讓關係,查封當時為什麼李國東或者李艷沒有向法院說明此種情形呢?
  檢察官討論認為雖然可能是一個虛假訴訟,但是沒有切實的證據,並不能以虛假訴訟提請抗訴,應該尋找更有力的突破點。
  檢察官又對案件梳理了一遍,仔細研究時間點後,突然發現,鄭州市高新區法院對李國東21世紀社區的房屋查封的期限是2011年10月26日至2013年10月26日,李艷向鄭州市金水區法院起訴李國東的時間是2011年12月28日,法院判決李國東協助李艷辦理過戶手續的時間是2012年9月10日。也就是說,李艷向金水區法院起訴及法院判決的時間,均在高新區法院依法查封房屋期限內,這合法嗎?
  經進一步查證,檢察官們找到了更加準確的依據。我國房地產管理法規定,司法機關依法決定查封的房地產不得轉讓。檢察官們又繼續查找房產確權的相關法條,發現物權法規定得更加明確,不動產物權的變更,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
  根據這些規定,李艷與李國東雖然有協議,但是未辦理登記,所以該房屋並未發生轉讓的法律後果,該房屋在司法機關查封期間,屬於法律規定的不得轉讓的情形。由此看來,金水區法院作出的對該房屋的處置判決,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檢察官們又進一步在合同法上找到了依據,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其中就包括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本案恰恰屬於法律上不能履行的情形。檢察官據此認為,以鄭州市高新區法院對該房屋已進行查封的事實作為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
  2013年8月,金水區檢察院以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法院判決為由,向金水區法院提出了再審檢察建議。
  2014年5月23日,金水區法院作出上述判決,採納了檢察機關的建議。  (原標題:虛假訴訟無所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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